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与XXX、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118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
被告:XXX,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二铺演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XXX、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原告在被告XXX承包的被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负责架电基础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266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