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村14、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2265156G。

法定代表人:裴刚。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2号商业住宅楼1幢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64268Q。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以(2020)川0603财保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23×××07、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20×××51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23×××07、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支行20×××51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