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村14、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2265156G。。
法定代表人:裴刚。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2号商业住宅楼1幢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64268Q。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602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506026.00元及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