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村14、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2265156G。
法定代表人:裴刚。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2号商业住宅楼1幢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64268Q。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德阳东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03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