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52号
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666号华川银地建材城卫浴区34栋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RQRK27。
法定代表人:陈修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2号商业住宅楼1幢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5064268Q。
法定代表人:张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6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支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共计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