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58号
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宏正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红星村三社。
经营者:张海英。
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2号商业住宅楼一单元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宏正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宏正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宏正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宏正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34元(财产线索: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2010××××4251);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海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Z××××车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