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404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55859.46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绵阳市仙龙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30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邓 剑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