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351号

申请执行人: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附2。

被执行人:***,男,1962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文庙广场**商业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执行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川0116民初58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标的524770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3220.77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