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执593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3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3执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