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执593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永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3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鞍山富城岩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3执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