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10389号
原告:山东筑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筑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筑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51650元,逾期利息10367.74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66017.74元;2.判决被告支付以欠付材料款51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24日,9月11日、27日及2018年4月17日分五次向被告销售真石漆,累计销售金额151650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支付10万元,剩余51650元一直未支付。据此,诉至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发货单5份。证明原告累计向被告销售真石漆151650元。
证据2、原告业务人员***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支付材料款10万元。
证据3、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证明手机号13338082555在被告名下。
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打印件一份。证明证据3电子发票是真实的。
证据5、提交与手机号13338032555通信的短信一组。证明原告业务人员***通过短信的形式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1650元的材料款。且在催款过程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意支付欠款。
证据6、诉讼保全险保险单及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保全被告财产支出保险费500元。
证据7、《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
证据8、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点对点短信信费详单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5中短信发送的真实性。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被告因蟠龙山项目自原告处购买真石漆-PLS。原告分五次发货,货值共计151650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案外人***转账10万元。同日,案外人***将该笔款项转出,并标注龙源款。原告自认已收到上述10万元款项。
另查,13338082555的户主为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认可尚欠原告剩余材料款51650元。
另查,原告与******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为保全担保而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真石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值共计151650元的真石漆,被告仅支付部分材料款。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1650元的事实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516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中,交易实践中为即时付清。因此,被告应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付清材料款。被告未及时支付材料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51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原告主张的律师***全责任保险费,因双方并无合同约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筑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5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筑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516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山东筑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南通龙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路起叶
人民陪审员 何 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