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阳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1095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成旺花园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4户。组织机构代码:91211004MA0XWA4W6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70493318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阳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