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1095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成旺花园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4户。组织机构代码:91211004MA0XWA4W6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70493318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辽阳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