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
阳市白塔区***169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现
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
市太**区繁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千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
*****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秀娟,女,汉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住
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轻工街5组89-5-6-5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辽
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4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
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站前街8-2。
本院在执行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千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100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645037.9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2执13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