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翰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关于竣工结算方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甲方同步报送业主指定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款扣除甲方应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后作为本合同乙方结算价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审计报告,亦未提交相关审核报告申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相佐证,原审仅依据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转账记录、发票,对工程款作出推断,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一审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辽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