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民初1025号
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70493318L。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创造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478950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已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辽宁陆兴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