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执异29号
本院在执行袁天云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安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荣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异议人嘉荣公司认为本院在执行袁天云与广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超标的查封,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就袁天云与广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淮仲调字第024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广田置业公司欠明联公司工程款57273300元,广田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明联公司;明联公司在572733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权。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已经拍卖处置广田置业公司名下的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小区3号楼45套房屋,另对该3号楼33套房屋正在拍卖过程中,待该33套房屋全部执行完毕,预计能够覆盖明联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本金部分。但是因为广田置业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欠付的工程款本金,因此明联公司申请执行的部分还包含广田置业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就该部分的利息,明联公司对在建工程并不享有优先权。
目前除了已经处置的45套房屋及正在处置的33套房屋,本院现查封的房产仅剩下案涉小区的8号楼、10号楼。但是对8号楼与10号楼,嘉荣公司享有抵押权,即嘉荣公司对该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现在嘉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实现其自身抵押权后,8号楼、10号楼还能剩余多少价值,是否严重超出袁天云剩余的工程款利息债权。
其次,嘉荣公司对案涉8号楼、10号楼享有抵押权,即嘉荣公司享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袁天云剩余的工程款利息债权,并不具有优先性,此时如果要求袁天云解除对8号楼、10号楼的查封,袁天云的工程款的利息债权,将无法保障。
最后,查封是执行法院为了保全所有债权人利益而采取的查控措施,并非执行分配程序。嘉荣公司因为享有抵押权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8号楼、10号楼系由实现抵押权的法院进行处置,还是首封法院进行处置,这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之间的沟通问题,如果发生争议,需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因此,本院的查封行为并不会损害嘉荣公司的利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联公司)与广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淮仲调字第0241号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当事人下列权利义务:一、明联公司与广田置业公司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联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继续履行。二、广田置业公司欠明联公司工程款57273300元,广田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明联公司。三、明联公司在572733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权。四、明联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仲裁费用400518元及保全费用5000元,总计1405515元,由广田置业公司承担(明联公司已预付,广田置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明联公司)。五、明联公司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六、明联公司与广田置业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因广田置业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明联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8执289号。2017年1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了案涉小区611套房屋。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7)苏08执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淮安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调字第0241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院轮候查封期间,其中345套房屋因为首封法院在查封到期后未进行续封,本院变为首封法院。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以(2019)苏08执恢27号案号恢复执行。
2020年10月8日,本院对案涉小区3号楼10套房屋拍卖,经过一拍、二拍成交4套(共计2894436.8元),另6套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明联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上述6套房屋,抵偿债务4749899元,在扣除20%税、费1528867.8元,执行费126079元后,余款123949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11月27日,申请人明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袁天云,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材料。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转让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债权转让的条件,该债权已归属于袁天云享有。同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苏08执恢27-2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袁天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1年1月21日,本院对案涉小区3号楼35套房屋拍卖,经过一拍、二拍成交12套(共计8037529元),另23套房屋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袁天云向本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上述23套房屋(抵偿债务1983696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将8037529元作为本次执行及今后执行流拍房屋20%税、费,加上前一次拍卖的预留款,现在本院账上共计9566396.6元暂未拨付给申请人。
2021年2月11日,本院对案涉小区3号楼33套房屋拍卖,现一拍仍在进行中。
2021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苏08执恢27-16号执行裁定,对案涉小区8号楼14套房屋进行拍卖。
本院2021年2月26日作出(2019)苏08执恢27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广田置业公司所拥有的案涉小区349套房地产的查封。即现在本院查封的案涉小区仅剩下262套,其中包含3号楼已经处置的45套、正在处置的33套,8号楼76套,10号楼108套。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首封的案涉小区345套房地产进行评估,同年2月1日,江苏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显示该345套房地产在满足全部假设及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18年12月29日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30500.90万元。
本院再查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告广田置业公司、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闽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享有对被告广田置业公司32800万元的债权及利息,被告广田置业公司分三期付清,即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5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在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15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其余128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年利率11%按360日计算;二、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田置业公司负担,被告广田置业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三、被告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唐勇对被告广田置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田置业公司未按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就被告广田置业公司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各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就被告广田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南路180号海润枫景佳苑1号、2号、3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的房产和在建工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告广田置业公司、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5年10月28日将该案指定给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变更福建启元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又将该案指定给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变更嘉荣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驳回淮安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 玮
审判员 刘群英
审判员 黄春丽
法官助理王学波
书记员王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