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保272号
申请人: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B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45583。
法定代表人:韩春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341774XT。
法定代表人:曾智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号上存款人民币5405453.88元(网络查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5453.8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