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异议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柏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