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执恢2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淮仲调字第02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上海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恢复执行。
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材料。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转让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债权转让的条件,该债权已归属于***享有。同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苏08执恢27-2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运河福邸)小区8号楼14套房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淮安市******(运河福邸)小区8号楼801、802、803、901、902、903、1002、1003、1102、1103、1202、1501、1502、1601室,共计14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