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26号

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县宣桥镇大沙车站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外贸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枫,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江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下称连云港外贸公司)、台湾建荣工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荣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江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连云港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汪枫,被告建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浦江公司于2002年7月12日撤回对被告建荣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江公司诉称,2000年4月22日,原告浦江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的《台湾台北县汐止镇五号桥成品拉索制作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荣公司作为被告连云港外贸公司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浦江公司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并已全部交货,但被告连云港外贸公司至今尚有人民币12万元加工款未予支付。原告浦江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云港外贸公司支付尚欠的加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2万元。
二、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加工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万元。
三、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4,006.62元;于2002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于2002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993.38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0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共计人民币5,030元,由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五、双方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英
代理审判员*春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王谦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