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01-1号
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县宣桥镇大沙车站东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5921.0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92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立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