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民初3614号之二
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41号东街商业楼B栋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97627723。
法定代表人:苏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元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图们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7483568G。
法定代表人:唐明。
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元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1月9日,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天元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99元(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99.5元,保全费1420元(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3219.5元,由原告柳州中达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郏鹏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