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美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美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耀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负责人:孙显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美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欢

书 记 员 彭 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