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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大厦西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30510D。
法定代表人:白晓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方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98416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红,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211504982。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之后,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2年1月1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4民辖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本色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3元,减半收取计3236.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发彬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人民陪审员  费代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