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大厦西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30510D。
法定代表人:白晓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方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5057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方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984162。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之后,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4民辖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批准的缓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发彬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人民陪审员  费代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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