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41号19-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榕树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09487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9252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大厦西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3051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6409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鼎公司)、***、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