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润筑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哥哥),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41号19-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榕树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09487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9252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大厦西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3051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6409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鼎公司)、***、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1)川04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