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714号
申请人: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钱家里**。
法定代表人:赵才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青,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标。
申请人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雯雯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