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374号
申请人: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标,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酒厂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渭南,总经理。
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73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53867.59元。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并提供新都市华庭小区3#商业101、102、103、104、105、106、107,5#商业102、103、104、105,1#商业103,2#商业102房产作为变更的保全物。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变更申请,要求查封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房产,并申请解除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53867.59元的冻结。另双方均申请本院扣划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0万元银行存款直接支付给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支行32050171723800000673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至本院账户;
二、查封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新都市华庭小区3#商业101、102、103、104、105、106、107,5#商业102、103、104、105,1#商业103,2#商业102房产(面积为3498.2㎡),保全价值73353867.59元;
三、解除对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支行32050171723800000673的银行存款76353867.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蒋正勤
人民陪审员  曹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