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9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洋,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三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光,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沈国华,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海县三杰商品砼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丁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