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1********,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酒厂西侧,现办公地在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渭南,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
负责人:王功柱,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标,董事长。
**与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沛县分公司、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苏0322财保6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徐州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沛县门面房一套;同时查封了**提供的担保财产。**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该案已履行完毕,现解除本案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