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某某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2017号
原告:连云港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墅花园南门门面房A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09D1876。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总经理。
被告: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277号浦发广场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3362775T。
法定代表人:李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连云港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广侠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