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号
(2021)苏0508民初6566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7月29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强龙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昆山市***新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原告苏州市强龙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强龙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苏州市强龙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苏州市强龙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