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37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振新西路(民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上派镇三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东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33954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4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8、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9、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昆山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显示有多处不动产。
10、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地法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有上派016753等不动产。
11、本院已对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名下上派016753等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07月31日至2022年07月30日,查封期满60日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相关执行不能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2、本院已对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名下上派016753等不动产移送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故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
13、本院在另执行案件中依法传唤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原负责人***,经查,现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已停止经营,分公司负责人已变更。
14、因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5、被执行人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多年,其名下不动产均已网签,本院涉及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均以终本结案。
16、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733395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7333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剩余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