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8746号
原告:苏州宝翰顺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0784586J,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201号1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7344980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新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宝翰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宝翰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翰顺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保全费759元,两项共计1583元由原告苏州宝翰顺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