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2221号之一
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8737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盛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新光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73449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490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胜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4179.50元,财产保全费2865元,合计7044.50元,由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邹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