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2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涛。
被执行人: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卞广青。
被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周作早。
被执行人:陈虹,女,1981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周建利,男,1982年05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卞广青,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赵丽,女,1983年05月30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周磊,男,1989年07月07日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刘华新,男,1977年07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芦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虹、周建利、卞广青、赵丽、周磊、刘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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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盛新海
审判员 张玖铭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