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执8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017X,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
被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6501669D,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作早。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8)苏07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连云港海州支行的账号内存款,实际冻结6145.84元,扣划6145元,优先作为本案的执行费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被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有云宿路改建工程一标项目部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且已到期,请求本院对此予以执行。本院据此委托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债权通知书,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主张虽有部分债权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且债权尚未到期。本院依法对该债权不能执行。本院再次向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冻结该笔债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告知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外,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