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3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作早。
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周贞年。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2020)苏038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81执357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杉林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张科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经纬
书 记 员 胡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