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科晶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辖37号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丁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大钊,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市科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宣有金,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池月路路西、金桥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作早,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受理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科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的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科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形成管辖权争议,两地法院协商未果。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连某请【2020】11号》请示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因涉案工程位于连云区,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科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杨翔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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