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266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浩,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池月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华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