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993号
原告: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尚城250室。
法定代表人:田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82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驰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铭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见习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