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491号
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街道中鑫上城2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844A。
法定代表人:田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宋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盐化工开发区李湾路南侧、盐都路北侧、台玻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0552157463。
法定代表人:周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