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49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街道中鑫上城2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844A。
法定代表人:田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宋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盐化工开发区李湾路南侧、盐都路北侧、台玻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0552157463。
法定代表人:周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2)苏0812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申请解除对除房地产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车辆等的保全措施(房地产保全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