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3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盐都路北侧、台玻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812民初3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东南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673416.4元。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7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余款73416.4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0534元,减半收取5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7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3年9月21日。
2.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5幢室不动产,面积427.8平方米,房屋用途总变电所。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3.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2幢室不动产,面积2166.91平方米,房屋用途办公楼。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4.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9幢室不动产,面积4151.78平方米,房屋用途丙烯酸丁酯装置。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5.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8幢室不动产,面积2335.3平方米,房屋用途丙烯酸异辛酯装置。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6.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3幢室不动产,面积165.75平方米,房屋用途消防泵房。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7.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1幢室不动产,面积63平方米,房屋用途南门卫。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8.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7幢室不动产,面积2863.17平方米,房屋用途丙烯酸甲酯装置。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9.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6幢室不动产,面积257.88平方米,房屋用途动力站。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10.本院**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盐化工区**路南侧台玻大道西侧12幢室不动产,面积844.75平方米,房屋用途产品灌装及烘焙车间。该不动产于2018年2月9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设定抵押权2600万元,抵押权人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5年4月19日届满。
**请续封上述财产,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由于上述不动产本案皆为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
1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室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江苏新东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现金支票24张、财务专用章1枚、***印章1枚、合同专用章1枚、公章1枚、2022年3月-9月的财务账册92本、***1枚、电脑主机1台。现被执行人正在积极协调扣押物品的善后工作,并承诺其恢复生产经营后的利润优先偿还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3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薛 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勉
书 记 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