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204号
原告: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7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劲捷。
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56号C幢3楼。
法定代表人:徐振剑。
原告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1.00元,减半收取计7791元,由原告苏州中视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年华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