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1183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庭。
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4570397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通园路56号C幢3楼。
法定代表人:许振剑。
本院于2019年9月12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秀华本金50万元、利息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万元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6120元,由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诉讼费用,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通园路56号C幢3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无联系电话”而退信。
2、2020年4月9日、4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车辆三辆,因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对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2019)苏0591破32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本案暂无法予以处置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8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4、2020年4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4月9日,因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许振剑限制高消费。
6、2020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612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612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