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4570397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通园路56号C幢3楼。
法定代表人:许振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裁定被执行人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9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