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9民初596号
原告: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南东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87938H。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平湖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060359410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团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小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