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29民初821号
原告: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鲤南东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8793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平湖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060359410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亿润公司)与被告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溪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福建省北溪中游华安段防洪二期(****加固段)进行竣工验收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1683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北溪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工程于2014年11月份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14年11月20日,中标单位: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亿润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与北溪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工建设,于2015年8月2日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华安县财政评审中心于2016年7月7日审核通过,审定金额为2168309.91元。亿润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用口头形式要求北溪公司对本工程组织竣工验收,但履遭拒绝,亿润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用书面形式递交申请竣工验收一份,至今无结果。
北溪公司辩称。亿润公司承包的工程确实已经按合同完成完工验收,但是完工验收不意味着质量合格。亿润公司向北溪公司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申请仅是一张而已,按照合同及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的要求,不仅要有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还要有工程设计图纸等内页资料,至今亿润公司的内页资料还未做好。本工程是水利项目,除了要有完工验收(即法人验收)还必须有政府验收,本工程审批文件里没有明确验收部门是哪个单位,北溪公司也不知道应该由那个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亿润公司起诉要求北溪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依据不足。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保修期未过,***是在保修期满14天后才退还。请求法院驳回亿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11月20日,《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施工招标在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亿润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2800036.58元,工期180日历天。
二、2015年2月4日,北溪公司(发包人)与亿润公司(承包人)签订《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包含:签约合同价2800036.58元,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后一年,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书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至保修期满14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施工合同中还包含了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内含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后算起1年、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亿润公司即进场施工作业。
三、2016年5月10日,北溪公司出具了一份有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包括北溪公司、华安县水利局、湖林乡政府、福建芗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亿润公司)签名的“工程完工证明”给亿润公司。
四、2016年7月7日,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工程结(预)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给华安县财政局。该工程结(预)算审定书载明: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工程核定价值2168309.91元。
五、诉争工程完工后,亿润公司曾要求北溪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未果;2019年1月11日,亿润公司用书面形式向北溪公司申请竣工验收。
另查明,讼争工程开工、完工后至今,双方认可北溪公司已支付给亿润公司工程款2168309.91元的90%即1951478.92元(包含履约保证金),北溪公司预留工程款2168309.91元的10%即216830.99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2019年6月11日,亿润公司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被本院按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亿润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书、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及签收单、工程完工证明及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建筑工程结(预)算审核材料、施工合同(内含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等),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施工合同条款第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条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庭审中北溪公司认可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即法人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双方还认可北溪公司已支付给亿润公司工程款2168309.91元的90%(含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并预留涉案工程款2168309.91元的10%即216830.99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涉案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签订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条款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后算起1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而本案涉讼工程即“福建省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加固段)”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成员于2016年5月10日就已对本案讼争的合同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即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法人验收工作已经完成,2016年7月7日该工程也经华安县财政审核通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涉及的合同主体仅是北溪公司与亿润公司两方,并未涉及其他主体,因此,即使涉案工程还需进行竣工验收(即政府验收),亿润公司也只能对北溪公司提出请求,至于北溪公司辩称其非政府验收主体、也不知道应该由那个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辩解意见,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亿润公司除了口头方式要求北溪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外,还于2019年1月11日用书面向北溪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可是北溪公司至今还是未予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亿润公司诉请北溪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以支持。至于亿润公司主张的北溪公司应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16830.9元问题。本院认为,亿润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亿润公司可以待涉案工程验收后北溪公司没有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期限返还时,再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福建省北溪中游华安段防洪二期(****加固段)”进行竣工验收;
二、驳回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