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22民初7630号

原告: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石仓乡济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7199A。

法定代表人:林宝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琰,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凡,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鲤南东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87938H。

法定代表人:王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达,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原告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川村委会”)与被告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川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琰与被告亿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达到庭参加诉讼,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川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川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亿润公司返还济川村委会多支付的工程款976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起诉之日起以976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1日,济川村委会与亿润公司(即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的中标人)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在该工程施工中,按现有的路况进行一次性全幅线硬化铺设,公路全长2500米,宽3.5米,厚度18公分,并做好水泥稳层的施工质量,该工程承包总金额(中标价)885040元。工程竣工后,济川村委会和仙游县移民开发局已经将该路段工程款885040元全部付给亿润公司。2018年间,仙游县纪委巡查发现,亿润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厚度10cm与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亿润公司却将上述基层全部纳入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结算,并责令项目责任单位追回该款项。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路段稳定层的施工情况,仙游县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对该路段取芯检测,检测报告中取芯桩号未有稳定层,根据重新核算的工程决算造价,比对该工程原决算造价,确定应当核减的工程款为97663元。经催讨,亿润公司仍然拒绝还款。综上,亿润公司未按施工图纸进行厚度10cm与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却领取全部工程款,亿润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书应当履行的义务,依法应当返还济川村委会多支付的工程款97663元并支付利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亿润公司辩称,1.根据取芯检测单,全面否定该路段没有稳定层是不正确不恰当的,取芯检测报告单中取芯三点,两点没有稳定层,一点超过3.8cm。根据当时施工现场,甲、乙、监理三方都有派人现场监督,因该路段旧地面基层高低不平,造成有的部分检测取芯没有稳定层,有的超过10cm的厚度稳定层。该路段混凝土面层为18cm,根据取芯检测报告单,取芯三点情况,其中一点符合18cm厚度要求,一点超过3.2cm,一点超过2.7cm;2.该路段都没有稳定层是不正确不恰当的,建议再次经双方共同委托试验检测站,进行再次取芯检测,根据检测取芯报告再进行工程核减;3.混凝土面层根据原取芯检测报告,超过原厚度的,按平均厚度列入增加面层工程决算;4.建议双方庭外调解协商解决。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亿润公司对济川村委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亿润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工程结算审核书、济川村委会付款凭证等无异议,上列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济川村委会已支付给亿润公司工程款885040元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而亿润公司虽对济川村委会提供的落实县委巡察一组《关于对县农业局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与分解方案、路面面层结构层厚度检测报告、水泥混凝土芯样厚度及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圆柱体)、农业局巡察发现问题清单虽有异议,但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4日,济川村委会向本院申请要求对于其发包给亿润公司施工的“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公路建设工程中水泥碎石基层中已施工的工程造价及其未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4月8日,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华广价鉴函[2019]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中水泥碎石基层已施工的部分为55342元,未施工部分为117602元。为此,济川村委会垫付鉴定费11820元。因在第二次开庭时,亿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等诉讼权利。故此,华广价鉴函[2019]002号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本院判决的参考意见及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7日,济川村委会的“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公路工程经仙游县招投标中心见证公开招投标,由亿润公司中标。2015年4月21日,济川村委会与亿润公司签订涉案公路工程建设《合同书》约定:工程总造价885040元(即中标价),公路全长2500米,宽3.5米,厚度18公分,工程项目总工期为80日历天,若该工程竣工时,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时,亿润公司必须重新返工重建,该工程前期一切费用全部由亿润公司负担等。合同签订后,亿润公司即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施工,竣工后交付济川村委会使用。2015年11月6日,涉案工程经福州若成工程项目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885126元,经审核结算金额为885040元,核减86元。事后,济川村委会分期分批付清给亿润公司工程款885040元。2018年间,经仙游县巡察组现场走访发现涉案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其中10cm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未施工,责令济川村委会向亿润公司追回该未施工部分工程资金97663元。2017年11月17日,仙游县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委托莆田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站对涉案路面工程中水泥碎石稳定层厚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K0+200桩号设计值100MM,实测值0,差值100;K1+200桩号设计值100MM,实测值138,余值38;K2+200桩号设计值100MM,实测值0,差值100。为此,济川村委会要求亿润公司返还多收取工程款97663元。因索款无着,济川村委会于2018年11月2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为了查明事实,2018年12月24日,济川村委会向本院申请要求对于2015年4月21日将其发包给亿润公司施工的“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公路建设工程中水泥碎石基层按照图纸已施工的工程量及其未施工的工程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4月8日,福建华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华广价鉴函[2019]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中水泥碎石基层已施工的部分为55342元,未施工部分为117602元。为此,济川村委会垫付司法鉴定费11820元。

本院认为,济川村委会与亿润公司就石苍乡济川村至道路建设工程(II期)而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济川村委会应当依据亿润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亿润公司虽完成所承包的涉案工程,并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但因亿润公司未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存在水泥碎石稳定层未完全施工,已构成违约。济川村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水泥碎石稳定层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后确实存在水泥碎石基层未施工部分价款为117602元。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故此,济川村委会请求亿润公司返还工程款97663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对逾期返还工程款的利率没有约定,故此,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此,本院对济川村委会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调整,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以工程款976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976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综上所述,对济川村委会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济川村委会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应予以驳回。亿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民委员会工程款976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11月2日起以工程款976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976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限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民委员会司法鉴定费11820元。

三、驳回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民委员会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2元,由福建省亿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悠

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