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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万龙建筑机械租赁站、沈阳市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4执36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万龙建筑机械租赁站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并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在本院作出(2020)辽0114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该案被告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故(2020)辽0114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驳回沈阳市于洪区万龙建筑机械租赁站所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郑爱东
书记员  刘鑫宇